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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检察官列席审委会会议就一起贪污案发表检察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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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杜娟 林建安)“对附加刑依法准确适用,不能仅仅看作一个钱多钱少的问题,本案对罚金刑的适用要更加注重其预防腐败、惩治犯罪、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功能价值。”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信平列席贵州省高级法院2022年第七次审委会会议,就刘某贪污一案发表检察监督意见。

此次审委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是贵州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刘某贪污一案。一审法院以刘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本案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依法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傅信平表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附加刑适用也必须依法。针对实践中对附加刑正确适用重视不足的问题,下一步,贵州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不留监督死角,促进正确适用法律。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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